如何变更招标采购合同内容

   日期:2023-01-10     浏览:237    
核心提示:东胜热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,推动新时代全民普法守正创新,努力在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形成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。为提升
       东胜热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,推动新时代全民普法守正创新,努力在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形成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。为提升“八五”普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特推出普法课堂系列推文,帮助广大员工及时得到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,时刻感受法律的温暖和力量。

采购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变更权。同时,《招投标法》明确禁止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。 二者之间该如何平衡、考量,既能保证合同变更权,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?

本文对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、判定标准、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阐释。

    《招投标法》明确禁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。因此,准确把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定标准,至关重要。

首先,合同变更目的须具有正当性。即:行为人不具有破坏招投标制度、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。

其次,不仅变更内容须不属合同实质性内容,而且变更程度不得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。

最后,既要保证合同变更权,又要防止合同内容剧烈变动而动摇合同的同一性,这一点对以公共利益为重点规范的强制性招标项目而言尤其重要。

例外情形:因客观原因改变变更工期、合同价款、工程性质的,一般不认定为对招标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。
 

变更内容无效。

责令改正;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。

给予警告,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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