采购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变更权。同时,《招投标法》明确禁止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。 二者之间该如何平衡、考量,既能保证合同变更权,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?
本文对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、判定标准、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阐释。
《招投标法》明确禁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。因此,准确把握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定标准,至关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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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合同变更目的须具有正当性。即:行为人不具有破坏招投标制度、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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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不仅变更内容须不属合同实质性内容,而且变更程度不得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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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既要保证合同变更权,又要防止合同内容剧烈变动而动摇合同的同一性,这一点对以公共利益为重点规范的强制性招标项目而言尤其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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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情形:因客观原因改变变更工期、合同价款、工程性质的,一般不认定为对招标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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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内容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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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令改正;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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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予警告,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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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